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发展会员的指导方针是:按照面向工商界、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、广泛性和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,在扩大会员覆盖面和优化会员结构的基础上,按照思想品质优、社会贡献大、公众形象好、参政议政能力强的要求,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、素质优良、结构合理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。
第二条 发展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。凡承认工商联章程,自愿加入工商联,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、社团及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市工商联直属会员。
第三条 发展会员以在全市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社团为主,适当兼顾小微型企业。
第二章 会员种类
第四条 团体会员: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、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行业协会、园区商会、异地商会、私营企业协会等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。
第五条 企业会员:私营企业、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。
第六条 个人会员: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、个体工商户、原工商业者等。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、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,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;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,经协商,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。
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
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:
1、依法在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;
2、社会团体的主要成员应是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。
第八条 企业会员的基本条件:
1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年检合格;
2、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;
3、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、影响力,或为省、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、大力扶持的特色产业中具有成长性的企业。服务型企业、中介机构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和资产总额限制,但须为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。
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:
1、与本会工作有联系并热心工商联事业;
2、业务水平较高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。
第四章 入会程序
第十条 成为市工商联会员应按照提交申请、资格初审、考察、审批的程序进行。
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凡申请加入市工商联(总商会)的团体、企业和个人,应向市工商联会员部提交入会相关材料。
(一)申请成为团体会员须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由社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;
2、直属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;
3、社团开展活动情况介绍;
4、法定代表人及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;
5、社团登记证复印件;
6、社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二)申请成为企业会员须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;
2、直属企业会员入会登记表;
3、企业简介;
4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简介;
5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6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三)申请成为个人会员须提供以下材料:
1、由申请人签名的入会申请表;
2、直属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;
3、个人情况简介;
4、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、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。
第十二条 初审。
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,由会员部工作人员对申请入会的企业、社团或个人进行初审。初审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和入会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审查。
第十三条 考察。
初审合格后,由市工商联分管会员发展的领导、会员部等工作人员组成的考察小组对申请入会企业、社团或个人进行考察,提出考察意见。
第十四条 审批。
主席办公会根据考察小组提交的考察意见进行审议,决定对入会申请予以批准或否决,并提交主席会议批准。
第十五条 通知。
向审批通过的申请入会企业、社团或个人发出正式入会通知。
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向工商联反映意见、要求和建议;
(三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、学习培训等活动;
(四)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;
(五)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六)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。
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工商联章程;
(二)执行工商联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,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;
(五)接受工商联监督;
(六)办理工商联委托的事项。
第六章 会员服务
第十八条 会员部负责对会员的日常联系。
第十九条 各部室依职责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。
第七章 退 会
第二十条 自愿退会的企业、团体和个人,向市工商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退会书面申请,经市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确认后发函通知取消会籍。
第二十一条 会员违反工商联章程的,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应停止或开除其会籍;严重触犯刑律的,应开除其会籍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(总商会)负责解释。